607队委发﹝2007﹞17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对中层干部
廉政谈话的规定》的通知
队属各支部、各单位: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地质队委员会关于实行对中层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已经队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地质队委员会
2007年9月7日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地质队委员会
关于实行对中层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进对队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的要求,参照市地勘局《关于实行对队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谈话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队中层干部的廉政情况沟通谈话;
(二)对换岗和新任的队中层干部在上岗前进行任前廉政教育谈话;
(三)对队中层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
(四)对队中层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廉政沟通谈话主要内容: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一) 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所在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所在二级单位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听取被谈话人对队党政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被谈话人对队纪委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人根据中央、重庆市以及市地勘局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被谈话人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四条 任职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针对换岗和新任中层干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一) 进行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二)对该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和纪律要求;
(三)指出该干部的主要优点和应该注意改正的不足;
(四)明确该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五条 任期内提醒谈话主要内容:针对中层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和廉政情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一)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思想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
(四)对该干部在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方法等方面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明确要求。
第六条 戒勉谈话主要内容:发现队中层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及时进行戒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短期行为,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戒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 廉政情况沟通谈话可随时进行;任前廉政教育谈话应在该中层干部上任前进行;提醒谈话应结合该中层干部平时表现,在每年年终考核结束后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在报队党委或队纪委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八条 谈话由队纪委书记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队领导一并参加。
第九条 谈话可采取单独或集体方式进行。除廉政沟通谈话外,进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任期内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对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应派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对中层干部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由队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第十条 谈话中所涉及的不宜外传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进行廉政谈话,应提前将谈话时间、内容、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应认真准备,对队领导提出的谈话内容范围内的问题,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队领导指出并明确要求改进或纠正的问题,被谈话人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谈话人要给与解释和回答,如当时不能解释和回答的,谈话人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被谈话人。
第十二条 队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仍不改正的,报队党委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队中层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队纪委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中层干部进行函询。
第十四条 队中层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队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廉政情况沟通谈话表;
2.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任前廉政教育谈话登记表;
3.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提醒谈话登记表;
4.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诫勉谈话(函询)审批表;
5.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诫勉谈话登记表。
主题词:廉政建设 中层干部 廉政谈话 规定 通知
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党委办公室 2007年9月7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廉政情况沟通谈话登记表
谈话地点: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 谈话人 | | 职务 |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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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谈话人 | | 职务 | | 任职时间 | |
| 单位 | | 参加人员 | |
| 谈 话 内 容 |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谈话(记录)人填写后报队纪委存查;
2、填写谈话内容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
附件2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任前廉政教育谈话登记表
谈话地点: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 谈话人 | | 职务 | | 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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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谈话人 | | 职务 | | 任职时间 | |
| 单位 | | 参加人员 | |
| 谈 话 内 容 |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谈话(记录)人填写后报队纪委存查;
2、填写谈话内容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
附件3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提醒谈话登记表
谈话地点: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 谈话人 | | 职务 | | 单位 | |
| | | |
| | | |
| 被谈话人 | | 职务 | | 任职时间 | |
| 单位 | | 参加人员 | |
| 谈 话 内 容 |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谈话(记录)人填写后报队纪委存查;
2、填写谈话内容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
附件4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诫勉谈话(函询)审批表
| 姓名 | | 单位 科室 | | 职务 | |
| 诫 勉 函 询 理 由 | |
| 诫 勉 函 询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诫 勉 函 询 审 批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5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
诫勉谈话登记表
谈话地点: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 谈话人 | | 职务 | | 单位 | |
| | | |
| | | |
| 被谈话人 | | 职务 | | 任职时间 | |
| 单位 | | 参加人员 | |
| 谈 话 内 容 |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谈话(记录)人填写后报队纪委存查;
2.填写谈话内容不够时可另附纸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