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队委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与经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
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队属各支部、各单位:
我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与经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的办法(试行)》已经队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地勘局607地质队委员会
2007年9月12日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与经营目标
责任考核结果挂钩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市地勘局党委《关于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搞好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意见》(渝地勘党发﹝2007﹞65号)“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年度经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的要求,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对队领导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的挂钩办法。
(二)对队属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挂钩办法。
(三)对队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挂钩办法。
第三条 对队领导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的挂钩办法。
(一)在考核年度内,如我队在市地勘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则队领导班子成员不发放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奖(以下简称经营责任奖)。
(二)在考核年度内,如所分管的队属二级单位或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减发该分管领导应得经营责任奖的5%,同时减发受处分者应得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的30%;受到严重警告和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发分管领导应得经营责任奖的10%,同时减发受处分者应得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的50%;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减发分管领导应得经营责任奖的20%,同时取消该违法人员全年的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在调查处理期间,暂不发放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
(三)在考核年度内,队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实行两项累加的扣减办法,即: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减发其应得经营责任奖的35%;受到严重警告和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发其应得经营责任奖的60%;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取消全年的经营责任奖。在调查处理期间,暂不发放其经营责任奖。
第四条 对队属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挂钩办法。
(一)在考核年度内,如队属二级单位在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则该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不发放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
(二)在考核年度内,队属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减发该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得经营责任奖的5%,同时减发受处分者应得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的30%;受到严重警告和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发该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得经营责任奖的10%,同时减发受处分者应得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的50%;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减发该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得经营责任奖的20%,同时取消该违法人员全年的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在调查处理期间,暂不发放经营责任奖或年终奖。
(三)在考核年度内,队属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实行两项累加的扣减办法,即: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减发其应得经营责任奖的35%;受到严重警告和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发其应得经营责任奖的60%;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取消全年的经营责任奖。在调查处理期间,暂不发放其经营责任奖。
第五条 对队机关科室工作人员的挂钩办法。
(一)在考核年度内,如队机关科室在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则该科室负责人不发放年终奖。
(二)在考核年度内,队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减发该科室负责人应得年终奖的5%,同时减发受处分者应得年终奖的30%;受到严重警告和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发该科室负责人应得年终奖的10%,同时减发受处分者应得年终奖的50%;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减发该科室负责人应得年终奖的20%,同时取消该违法人员年终奖。在调查处理期间,暂不发放年终奖。
(三)在考核年度内,队机关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实行两项累加的扣减办法,即: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减发其应得年终奖的35%;受到严重警告和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减发其应得年终奖的60%;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取消全年的年终奖。在调查处理期间,暂不发放其年终奖。
第六条 本办法由队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廉政建设 考核 挂钩办法 通知
抄送:重庆市地勘局党委、纪委
重庆市地勘局607队党委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30份